政府簽發(fā)的其他出口證件”的規(guī)定完全不同。因此在與美洲國家的商人約定貿易術語時必國際物流須確認是按照哪種慣例來解釋雙方責任和義務的,可以在FOB術語于后加上“vessel”字樣并說明由賣方負責辦理出口手續(xù)并承擔費用(The seller shall undertake the risks andbear the expenses themselves to apply for the export licenses and other documents issuedby the export government needed for the export),也可以在合同中加人“此術語中買賣雙方的責任和義務以國際商會修訂的《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為準”(The TradeTerm used here is subject to Iincoterms 2000 revised by 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Commerce),以避免因理解不同引起貿易糾紛。(三)((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of Trade Terms)國際物流 國際商會(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是由跨國公司、各國商業(yè)團體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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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TNT賣方必須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直至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交至船上為止。賣方沒有訂立運輸合同、保險合同的義務,但若買方要求,則賣方可依照通常條件訂立,由買方負擔風險和費用. (3)若需要時,賣方須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任何出口許可或其他官方授權;辦理貨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xù),承擔相關出口手續(xù)費用,并支付出口應繳納的一切關稅、稅呀款和其他費用。香港TNT賣方須就其已交貨或船舶未在約定時間內收取貨物給予買方充分的通知。交貨后,賣方必須自付費用向買方提供證明貨物已按規(guī)定交貨的通常單據(如貨物收據、提單或海運單)。2)買方的基本義務(1)買方必須按照銷售合同規(guī)定支付價款。(2)買方須自付費用訂立從指定的裝運港運輸貨物的合同領貨物,但可由買方承擔風險和費用,委托賣方辦理運輸事年在賣方按規(guī)定交貨時受香港TNT買方須通知賣方關于船舶名稱、裝貨點和交貨時間,以使賣方做好交貨準備。(3)買方必須承擔貨物交至船上后的風險和相關費用但若買方未通知賣方船舶名稱;或指定船舶未準時到達導致賣方不能履行交貨義務;船舶不能裝載貨物或提前結束裝貨,則自交貨期限屆滿時起被特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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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專線 Incoterms 2010》常用貿易術語解釋 ((Incoterms 2010》所解釋的11個貿易術語中,F(xiàn)OB, CFR, CIF, FCA, CPT和CIP在國際貿易中使用較多。因此,熟悉這6種主要貿易術語的含義、買賣雙方的義務以及在使用中應注意’的問題,特別重要。(一)FOB術語free on board(insert named port of shipment) Incoterms 2010歐美專線裝運港船上交貨,’(注明指定裝運港),是指在指定的裝運港,賣方將貨物裝上買方指定的船舶時,或取得已交付至船上的貨物(鏈式銷售或連環(huán)貿易)時,賣方即完成交貨義務。買方自此時之后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和費用。 該術語僅適用于海運或內河運輸。不適合貨物在裝上船舶之前已交付給承運人的情況,如在集裝箱運輸時通常在集裝箱碼頭交貨,此類情況下則應采用FCA術語。1.買賣雙方的基本義務歐美專線 1)賣方的基本義務 ‘(1)賣方必須將符合合同規(guī)定的貨物在約定的日期或期限內,在指定的裝運港內的裝船點,按照該港習慣方式,將貨物置于買方指定的船舶上;或在連環(huán)貿易中,賣方須向買方證明其已取得船上交付的貨物,該證明通常為提單或海運單等。若買方未指定特定的裝貨點,賣方則可在指定裝運港選擇最適合其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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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專線有積極作用。(二)電子通信的革新要求海上貨物運輸法加快立法步伐 在現(xiàn)代技術條件下,因為信息技術的沖擊,((Incortems 2010》沒有回避電子通信可能對現(xiàn)代海上貨物運輸帶來的影響,明確了電子通信方式與傳統(tǒng)海運單據的效力之間的等同性。在這種背景下的現(xiàn)實交易中,可能會出現(xiàn)如下情形:根據提單托運人的要求,并由托運人向承運人或其代理提交保函,在裝貨港收回正本提單或不簽發(fā)正本提單,以電報、電傳等電信形式通知卸貨港代理將貨物交付給提單收貨人或托運人的指定人。因此,在電子通信情形下,承運人對船載貨物無須憑正本提單即可放行,即收貨人或托運人的指定美國專線人只憑蓋有其公司章的電放通知單換取提貨單即可提貨。.獷 電子通信的好處顯而易見,速度快且節(jié)省成本。但是電子通信的弊端也很明顯,貨物雖然可以暫時緩解收貨人不能及時提貨的困擾,但這種交貨方式因尚無國際公約或國內法加以規(guī)范,因而無論對進出口商還是對銀行都會帶來諸多風險。如果國際海上貨物運輸法可以對“電放”進行規(guī)制,明確此種情形下托運人與承運人的權利與義務,以維護各方利益,將會在很大程度上化解風險,促進國際貿易和海上貨物運輸?shù)捻樌l(fā)展。第四節(jié)《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10》的主要貿易術語美國專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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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億國際國際商會做出這方面的改動主要有兩方面原因。首先,很多交易者將通則普遍運用于純粹的內貿合同。其次,就是在美國,商業(yè)主體更愿意選擇通則而不是《統(tǒng)一商法典》的裝運和交貨條款約束國內貿易。四、((Incoterms 2010》對國際海上貨物運輸法的影響 因為保留了(((Incoterms 2000》的可適用性,((Incoterms 2010)并沒有進行根本性變革,但它的實施可以讓貿易雙方更好地適應國際貿易實踐領域的新變化,其中對國際海上貨物運輸法的影響比較明晰的有以下幾點。興億國際在海上貨物運輸中,THC(碼頭作業(yè)費)的合理支付主體一直是懸而未決的問題。根據《Incoterms 2000))FOB術語下第A6項與第B6項關于費用劃分的規(guī)定,“賣方必須支付與貨物有關的一切費用,直至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時為止”,而“買方必須支付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之時起與貨物有關的一切費用”。一眾所周知,承運人收取的運費又是以“舷到舷”為基礎,在這種情況下,買方往往對碼頭作業(yè)費這種費用支付了兩次:在貿易合同中作為貨物價格的一部分已支付給賣方,而在運輸費用中又以運費的組成部分支付給承運人。 興億國際隨著《Incoterms 2010))中對船舷概念的取消,以及在A6和B6中對買賣雙方義務的進一步明確,碼頭作業(yè)費的爭議也就不再存在,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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